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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8-03 作者:桂商通 【原创】 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最后,桂商通专注工商代理、会计服务、创业补贴、税务筹划、公司注册,拥有多年的从业经验和专业知识。获得众多企业主的认可和信赖,如您遇到任何企业问题,请咨询桂商通财税客服,会为您详细解答一切问题。若有不明白之处或者想了解更多创业知识可以进入桂商通官方网站学习。 桂商通 声明:桂商通尊重知识产权保护规范,每篇文章都注有明确的作者和来源;桂商通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的作者和来源; 转载的文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纠正处理。 版权保护: 本文由桂商通财税原创,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www.guishangtong.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