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稽查执行进程中哪些情形可终结执行?
依据《税务稽查案件操持顺序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十七条规则,当事人确无财富可供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许按照破产清算顺序的确无法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许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经税务局局长同意后,终结执行。
2、税务稽查执行进程中哪些情形可中止执行?
依据《税务稽查案件操持顺序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十六条规则,执行进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稽查局局长同意后,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死亡或许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富的;
(二)当事人进入破产清算顺序尚未终结的;
(三)可执行财富被司法机关或许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解冻,致使执行暂时无法停止的;
(四)可供执行的标的物需求人民法院或许仲裁机构确定权属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则其他可以中止执行的。
中止执行情形消逝后,经稽查局局长同意,恢复执行。
3、税务反省在什么状况下可以终结?
依据《税务稽查案件操持顺序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四条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反省的确无法停止的,经稽查局局长同意后,终结反省:
(一)被查对象死亡或许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许依法登记,且有证据标明无财富可抵缴税款或许无法定税收义务承当主体的;
(二)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越法定追查期限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许国家税务总局规则的其他可以终结反省的。
4、税务机关能否可以查询纳税人的存款账户?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规则:“(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同意,凭全国一致格式的反省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消费、运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守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同意,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取得的材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处。”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规则:“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职权时,该当指定专人担任,凭全国一致格式的反省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停止,并有责任为被反省人保守机密。
反省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状况。”
三、依据《税务稽查案件操持顺序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六条规则:“查询从事消费、运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该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同意,凭反省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该当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同意,凭反省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5、纳税人能否有权回绝反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则:“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需承受税务机关依法停止的税务反省,照实反映状况,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回绝、隐瞒。
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停止税务反省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团体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征税或许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状况,有关单位和团体有义务向税务机关照实提供有关材料及证明资料。
……
第五十九条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停止税务反省时,该当出示税务反省证和税务反省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反省人保守机密;未出示税务反省证和税务反省通知书的,被反省人有权回绝反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八十九条规则:“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该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的规则行使税务反省职权。
税务人员停止税务反省时,该当出示税务反省证和税务反省通知书;无税务反省证和税务反省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回绝反省。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运营业户停止反省时,可以运用一致的税务反省通知书。”
依据《税务稽查案件操持顺序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五条规则:“反省前,稽查局该当告知被查对象反省工夫、需求预备的材料等,但事后告诉有碍反省的除外。
反省该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历的检查人员共同施行,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反省证件、出示或许送达税务反省通知书,告知其权益和义务。”
6、税务机关停止税务反省时,纳税人提供虚伪材料,不照实反映状况,或许回绝提供有关材料的,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七十条规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回绝或许以其他方式阻遏税务机关反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矫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六条规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则处分:
(一)提供虚伪材料,不照实反映状况,或许回绝提供有关材料的;
(二)回绝或许阻止税务机关记载、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状况和材料的;
(三)在反省时期,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藏匿、销毁有关材料的;
(四)有不依法承受税务反省的其他情形的。
依据《税务稽查案件操持顺序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七条规则,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逃避、回绝或许以其他方式阻遏税务反省的规则处置:
(一)提供虚伪材料,不照实反映状况,或许回绝提供有关材料的;
(二)回绝或许阻止税务机关记载、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状况和材料的;
(三)在反省时期转移、藏匿、销毁有关材料的;
(四)有不依法承受税务反省的其他情形的。